老夫妻离世房产继承起波澜:两份遗嘱引纷争,法院判决录音录像遗嘱无效
2026-03-30 00:06:57未知 作者:广韵网
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备受关注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黄某与沈某这对老夫妻相继离世后,留下了一套他们共同拥有的房产。这对夫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黄某甲(肢体存在残疾情况)、长女黄某丙以及次女黄某丁;另外,孙子黄某乙是长子黄某甲的儿子。
在遗产处理过程中,长子黄某甲拿出了一份母亲沈某的录音录像遗嘱,这份遗嘱是黄某自行录制的,并且没有见证人在场。在视频里,沈某明确表示房产应由黄某甲继承,同时黄某甲还以自己身体残疾为由,主张在遗产分配时能够多分一些。而孙子黄某乙则手持爷爷黄某在2018年所立的自书遗嘱,要求继承该房产50%的份额。
对于这种情况,黄某丙和黄某丁有着不同的看法。她们认为黄某甲所持有的母亲沈某的录音录像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同时指出父亲黄某的自书遗嘱只能对其个人的房产份额进行处分。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将相关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经过详细审查,法院认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中,黄某所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而沈某的录音录像遗嘱由于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缺失,所以被判定为无效。
由于案涉房产属于黄某和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黄某所拥有的50%房产份额由黄某乙继承;沈某的50%房产份额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由黄某甲、黄某丙和黄某丁三人平均继承。尽管黄某甲身体有残疾,但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他具备劳动能力,所以对于他主张多分遗产的请求,法院并未给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黄某乙继承该房产50%的份额,黄某甲、黄某丙和黄某丁各自继承沈某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一,并且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接受继承,则视为放弃继承权利。